一、如何合理适用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劳动者履行以下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未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福尔摩思提醒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不是在职期间发放
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约定,是不能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