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处理期限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申请审理或仲裁的期限,具体如下:
1.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15日。
2.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3.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普通诉讼结案期限为60日,可以延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福尔摩思提醒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诉讼案件所需资料有哪些
福尔摩思提醒您,劳动争议申请诉讼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起诉状;
3.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劳动者身份证明;
6.其他。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