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非常迅速,市场上新兴热门的行业也非常的多,吸引了大部分的投资者的亲睐,投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不过作价多少要看实际的情况,那么专利权出资步骤是怎样?下面福尔摩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出资步骤

  专利出资、增资的常规步骤如下,如何用专利进行出资增资?

  专利增资,越来越多的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增资的方案之一。如何办理专利增资,成为疑问。在此,为您详细介绍专利增资程序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企业做专利增资提供方便。

  步骤一:专利评估。专利评估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经验,将影响专利增资的每一步,对专利增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专利评估机构,要有资产评估资质。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来进行验证。仅有资质还不够,需要观察评估机构是否有专利增资评估经验,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及与评估机构人员交谈中得到。

  步骤二: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根据工商局规定,用于增资的专利必须是股东拥有。所以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或专利评估后,要将专利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此过程,相当于货币增资中将货币打入银行账户。

  步骤三: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专利过户成功后,需要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

  步骤四:向企业所属工商局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审核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由于各工商窗口要求可能稍有不同,具体以实际操作时工商窗口的要求为准。

 专利权出资步骤

  二、专利技术入股时注意事项

  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所以,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

  1、专利权是否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利用。用于出资,没有任何意义。

  2、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则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其余发起人应审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3、是否存在无效宣告

  若涉及专利正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那么在无效结果出来前,该专利权是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后一文不值。

  4、审查的重头来了–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审查是否接受专利入股意义重大,若权利人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进行过备案的,建议不能再接受该专利权的出资。

  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之前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影响市场布局。

  第七:出资过程中税负过重

  研究调研过程中,专利权出资的出资方和受资方普遍对当前的税负政策存在疑惑,如果按照专利价值评估额进行税费的征收,根据国发〔2014〕14号、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极大地限制了很多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积极性。

  由此,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三、专利技术入股比例规定

  比例最高可达到70%。

  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

  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

  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用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生产。

  以上就是福尔摩思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专利权出资步骤”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产,取决于权利人意愿,具体占股多少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福尔摩思,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