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均可;而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除此之外还有几点不同,接下来,由福尔摩思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鉴定是伤残鉴定吗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鉴定是伤残鉴定吗
不是。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而工伤鉴定是需要建立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伤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职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而伤残鉴定则没有此项限制;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另外两者鉴定的依据也不相同。
因此,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鉴定时一定要区别伤残鉴定。
二、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1.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性质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经过工伤认定后才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的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适用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下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适用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残等级鉴定是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赔偿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适用标标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
3.虽然两者的鉴定程序与鉴定机构不同,但从两个标准对残疾级别的对应上是基本接近的。在现实生活,如果是不同的伤害性质适用不同的鉴定程序与标准,不会产生交叉影响。但往往是工伤职工受到的是产业伤害,由于客观条件因素限制而不能为认定为工伤,在不能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而不得以才申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残等级鉴)鉴定,这是不得以而采取的换位弥补办法,虽然两者有所差异(但基本接近),也只能适用这种方式。因为认定不上工伤则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根据两个鉴定结论进行赔偿的适用法律与计算赔偿金的方式不一样,须进行利益均衡。
司法鉴定,一般是故意伤害案中确定伤害程度或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的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有关特殊或技术问题而进行的,往往标明伤害的因素对于伤残结果的形成分别所占的比例,即在赔偿中采取按比例赔偿,由于个人因素造成的影响也计算在内,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受伤害者本人一般也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比例或减少赔偿义务人的相应赔偿比例。
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以及工伤致残的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赔偿”原则,即职工不承担在事故中因个人因素造成的责任。
5.职工受工伤后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是在不得以(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到产业伤害职工能够有据赔偿的一种利益调整措施,只要用人单位本着公平实用的原则,有效进行利益均衡,在计算方式上尽量取向有利于受伤害职工的计算方式,也是止息劳动纠纷的有效办法。劳资双方都应本着客观实际心态来处理与对待这样的特殊状态,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相应的赔偿事宜,否则无法解决定样的纠纷。
三、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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