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适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应当尊重约定的法效力,如果有什么问题,应在签署协议时进行协商。若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怎么赔偿?同时收到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去违约金?下面福尔摩思小编为您解答。
一、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职工类型和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一般限定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影响区域,可参考市场份额等因素确定。
二、竞业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若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怎么赔偿
既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情况: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及约定了竞业限制,也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除另有约定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况: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时,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后果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时,应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在支付违约金后,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需履行。
赔偿损失:根据《劳动而合同法》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
劳动者的解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六、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的处理
关于违约金(包括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数额过高问题的处理,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但实践一般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上海市劳社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由此可见,违约金数额带有一定惩罚性质,可以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如果明显过高,劳动者也可以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七、劳动者能否以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就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此时,劳动者能否以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主张竞业限制义务无效?
对于该种情况,中央层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北京市劳动局和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的,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但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未就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
八、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
在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法律规定不是特别明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若无约定则实践中无法执行。而且,司法判例对该情形下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也未予支持,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终字第912号判决,即以“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未约定违约金”为由驳回了公司关于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希望通过以上资料您能了解若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怎么赔偿。福尔摩思小编认为我们应该要知道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商业秘密权利人尽管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主张赔偿,但是其权利已经无法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对于诸多企业尤其是科技类企业,关键技术秘密的泄漏,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甚至能否在市场中生存会有致命影响,就算赔偿性违约金也难以弥补企业可能面临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