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分别是哪些方面
1.协商。
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这是最为常见的、也往往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实上,矛盾不太尖锐的工伤待遇争议,常常都是以这个程序来解决的。
2.调解。
法规的规定看,这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它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却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来说,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3.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诉讼。
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劳动争议处理的开始、进行和终结都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要给予平等的保护。
2.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福尔摩思提醒您,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2.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